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政府為提供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而迅速之保障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強制汽機車所有人必須投保之政策性
保險。該項保險本質仍為責任保險,因此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三
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
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單一汽車之交通事故(例如駕駛自行碰撞路樹、電
線桿等之事故),因並無對造汽車理賠責任之問題,依據本局改制前財政
部保險司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台保司(七)第○八九○七一三○二三號函解
釋: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汽車駕駛人如欲加強本身之保障,可
自行以投保人身保險方式辦理。來函所指駕駛因下車時不慎跌落地面導致
受傷乙節,亦應比照前函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