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保險法第 136 條第 5 項保險業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
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規定乙案,請轉知各會員公司得依說
明向本會申請免辦理公開發行,請查照。
說 明:一、保險法新增訂第 136 條第 5 項「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之規定,依 95 年 12 月 14 日立法院朝野協商修正說明,所稱「
經主管機關許可」指保險業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可依個案核准得
不辦理公開發行:
(一)經營艱困、財務狀況特殊或併購後需要下市或撤銷公開發行者。
(二)單一股東之保險公司。
(三)本法修正前已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免辦理公
開發行者。
二、保險業依上述規定申請得免辦理公開發行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單一股東之保險公司:
1.經濟部核發之營業登記事項卡影本。
2.保險公司出具之聲明書。
3.股東為外商時須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之核准函影
本。
4.股東名冊。
(二)本法修正前已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免辦理公開發行者:
1.經濟部核發之營業登記事項卡影本。
2.保險公司出具之聲明書。
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之核准函影本。
4.外商股東名冊,並載明外商股東持股比例之計算。
(三)經營艱困、財務狀況特殊或併購後需要下市或撤銷公開發行者:依
保險公司之申請個案認定。
三、經許可免辦理公開發行之保險業若因情況變更,已不符合原申請時之
條件時,例如原為單一股東之保險公司出讓部分股份,或原適用外國
人投資條例之公司股權變更致外商股東持股比例低於 45 %,則須依
變更後之情況重新申請免辦理公開發行。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4.05 金管保理字第 1
0102540661 號令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63 期 1
1564-1156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