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1 條第 3 項所稱專業資格證照簽
署人員係指:
一、核保人員:取得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核發之產物保險業核保人
員證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核發之核保人員證照、美國產物
保險學會核發之核保人員證照者(Chartered Property Casualty
Underwriters, CPCU)、美國人壽保險核保學會核發之核保人員證照
(The Academy of Life Underwriting, ALU) 、英國皇家保險學院
核發之核保院士或資深核保院士證照(Associated Chartered Insu-
rance Institute, ACII 或 Fellowship of the Chartered Insura-
nce Institute, FCII) 。
二、理賠人員:取得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核發之產物保險業理賠人
員證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核發之理賠人員證照、美國產物
保險學會核發之理賠人員證照者(Chartered Property Casualty
Underwriters, CPCU)、英國皇家保險學院核發之核保院士或資深核
保院士證照(Associated Chartered Insurance Institute, ACII
或 Fellowship of the Chartered Insurance Institute, FCII)。
三、精算人員:取得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正會員資格。
四、保全人員:取得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正會員資格。
五、法務人員:依據律師法取得中華民國律師執照。
六、投資人員:取得美國投資管理及研究協會核發之美國財務分析師證照
(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 CFA)、財務規劃師準則委員會與
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核發之財務規劃師證照(Certified Financi-
al Planner, CFP) 、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核發之國際認證財務
顧問師證照(Registered Financial Consultant, RFC)、依證券投
信投顧法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及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等資格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