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依據本會 93 年 11 月 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0121 號
令簽發之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契約,其計算責任準備金之利率,除當年度
保險金額部分需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採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所計算
之利率為基礎外,另身故保險金 (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直準備金和當年
度保險金額三者之最大值) 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後之差額,得由簽證精算
人員依公司資產配置之投資報酬率情況及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另行擇定適
當之利率假設,惟應於商品送審之計算說明書中,說明該等假設之依據並
提具相關資料。簽證精算人員除每年應依公司實際投資績效予以檢討及重
新評估外,並應於精算備忘錄中詳予敘明其評估方法及其合理性。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9.30 金管保財字第 1
0002514463 號令廢止,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行政
院公報 第 17 卷 186 期 312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