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業得依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購買私
募有價證券,其購買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五。
二、保險業得購買私募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一)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私募股票。
(二)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私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三)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私募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
(四)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私募有擔保公司債。
(五) 上市、上櫃公司或最近一年內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
twB 級,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tandard & Poor's C-
orporation、Fitch Ratings Ltd.、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為 twB 級相當等級以上公司之私募公司債、私募轉換公司債或
私募附認股權公司債。
(六)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發行之私募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保險業購買私募有價證券之投資條件及限額如下:
(一) 保險業購買前點第 2 項及第 3 項之私募有價證券,其條件及相
關投資限制等,依本會 94 年 4 月 22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1871 號令辦理。
(二) 保險業購買前點第 5 項之私募公司債、私募轉換公司債或私募附
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為 twB 級或相當等級
者,其購買總額加計前點第 1 項私募股票之購買總額,合計不得
超過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二。但私募股票屬「保險業資金專案運用
及公共投資審核辦法」第 3 條所列之公共投資者,不在此限。
四、保險業購買前揭私募有價證券,其購買比率及總額應分別納併保險法
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及第 2 項規定計算
。
五、保險業購買私募有價證券前,應先訂定辦理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並經內部投資部門或外部專業投資機構提具評估報告,報經董事會
(或其授權範圍內) 決議通過後始得購買。
六、本令自即日起生效,94 年 4 月 22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1872
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4.22 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1872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1.02 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385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 期
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