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落實「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之執行成效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依據
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各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員工宣導「消費金融協商機制」,落實本機制之
執行,營業單位同仁對於債務人之申請案件應切實加以協助,不得推
諉。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各金融機構不得接受代辦公司代債務人辦理之債
務協商案件,前開協商案件應由債務人本人或其授權親屬提出申請。
三、另鑒於年關將屆,為體恤債務人之困難,建請自 95 年 1 月 20 日
起至 95 年 2 月 5 日止,暫停催收作業。
四、請貴會於各縣(市)辦理「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說明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含外商銀行在
台分行、信用卡業務機構)、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全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寶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鈺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匯誠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永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英屬維京群島商科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元誠國際資
產股份有限公司、名豐資產管理公司、業欣財信管理公司、台灣歐力士資
產管理公司
副 本:行政院第四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請轉知各社員機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7.03 金管銀(四)字第
09600215870 號函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