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發布「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相關規定。
一、所稱銀行業指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信用合作社、票
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郵政公司。
二、所謂重大偶發事件指:
(一)人為或天然災害 (如: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
(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三)安全維護方面(如: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行舍或設備遭破壞或遭
恐嚇等)。
(四)業務方面(如投資或放款)有重大財物損失。
(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銀行業信譽。
(六)資金流動性不足恐有擠兌之虞者或擠兌存款。
(七)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
運。
(八)於連續放假期間(併同週休二日或補假形成連續放假 3 日【含】
以上),自動櫃員機可用率(指可提供服務且不缺鈔之自動櫃員機
佔全部自動櫃員機比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且未能提供服務之自
動櫃員機超過 5 台以上。
(九)其他重大事件。
三、所謂其他重大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其他雖未造成任何
金額損失之非量化事件,其有危及銀行業正常營運及金融秩序者,亦
屬之。
四、銀行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
救措施,並應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銀行業負責人應儘速以電話及書面傳真向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
公司(除票券金融公司外)報告。
(二)銀行業負責人應儘速以電話及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本會銀行局報告
。本會銀行局重大偶發通報電話:02-89691294 ,傳真:02-89691
397 ,申報網址為:https://ebank.banking.gov.tw(程式代號為
WB020W),如有資訊操作疑問,請向本會銀行局資訊室窗口:02-
89689877 洽詢。
(三)銀行業負責人應於發生重大偶發事件一週內函報詳細資料或後續處
理情形。
五、違反以上各點之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處分。
六、行政院金融監理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金管銀(三)字第○
九四三○○○二四三號令同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一至六組)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3.22 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
0670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