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適用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說明對
照表乙份,請查照辦理。
說 明:依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1 條辦理。
正 本:美商花旗銀行、美商美國銀行、美國運通銀行、美商摩根大通銀行、美國
紐約銀行、美商加州聯合銀行、美商美聯銀行、美商富國銀行、美商道富
銀行、加拿大商多倫多道明銀行、加拿大商豐業銀行、新加坡星展銀行、
新加坡大華銀行、新加坡商新加坡華僑銀行、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法國
興業銀行、法商法國巴黎銀行、法商東方匯理銀行、法商佳信銀行、荷商
荷蘭銀行、荷蘭商安銀銀行、德商德意志銀行、日商三井住友銀行、日商
東京三菱銀行、日商瑞穗實業銀行、日商日聯銀行、香港上海豐銀行、
香港東亞銀行、泰國盤谷銀行、菲律賓首都銀行、瑞士商瑞士銀行、比利
時商比利時聯合銀行、比利時富通銀行、南非標旗銀行、英商渣打銀行、
英商巴克萊銀行
副 本:中央銀行、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6.03 金管銀外字第 1
000007833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