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信用卡紅利點數之產生及使用範圍之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6 年 8 月 3 日全信字第 2216 號函。
二、鑒於信用卡紅利點數之產生應與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有關,爰紅利點數
之產生範圍修正如下:
(一)信用卡推銷活動(如:刷卡消費累積紅利點數、滿額刷卡禮、首刷
禮、其他帳款以信用卡為扣款工具給予紅利點數)。
(二)申請或申辦信用卡相關服務(如:電子帳單、其他通知服務或以存
款帳戶代扣繳信用卡帳款等)。
(三)信用卡活動抽獎獎品。
(四)對於持卡人從事與信用卡業務相關之活動(如:感謝客戶對銀行信
用卡業務建議意見或請客戶更正通訊地址等基本資料)。
三、信用卡紅利點數兌換適用範圍,同意 貴會之建議,並分類如下:
(一)兌換商品。
(二)折抵現場刷卡金額或消費金額。
(三)折抵信用卡附加功能使用費(例如:機場接送或機場停車兌換等)
。
(四)折抵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或相關費用。
(五)折抵銀行相關業務手續費及利息。
(六)兌換里程酬賓、折抵電信費用或公用事業費用或捐款金。
四、有關「推薦新卡」給予信用卡紅利點數乙節,鑒於本會業於 94 年
12 月 19 日以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10950 號函規定辦卡時不
得給予贈品或獎品,而「推薦新卡」係持卡人推薦他人申辦信用卡經
核准後,由發卡機構給予該推薦人紅利點數,該點數之屬性等同前揭
規範之贈品,爰與本會規範不符。
五、至建議適度開放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非貸款類與存款產品(如開戶、
投資理財),可搭配贈送信用卡紅利點數乙節,因該等產品與持有或
使用信用卡無關,尚不宜開放。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4.21 金管銀票字第 099
00062674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