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各信用卡發卡機構現行已提供各項優惠之處理機制乙案,洽悉,並請
轉知各發卡機構依貴會所研議之處理機制及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6 年 5 月 23 日全信字第 1480 號函。
二、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於未來所提供信用卡附加之各項優惠應確實依本
會 96 年 5 月 3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600157480 號函規定辦
理。
三、對於各信用卡發卡機構現行已提供之各項優惠,如有可歸責於發卡機
構之事由者,在原提供期間內不得任意變更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如
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於變更時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降
低消費爭議,且仍應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之規
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兼復貴會 96 年 3 月 6 日消保督字第
0960002060 號函及 96 年 4 月 14 日消保督字第 0960003310 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