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鑒於部分發卡機構提供信用卡附加之優惠未載明提供期間及適用條件,於
變更時衍生相關消費爭議,為健全信用卡市場之發展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請轉知各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於未來所提供信用卡附加之各項優惠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信用卡權益手冊及發卡機構網站揭露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
(二)申請書、廣告與各項文宣中,如有提及各項優惠者,亦應以顯著方
式載明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
(三)各項優惠如有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在原提供期間內不得任
意變更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如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
於變更時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降低消費爭議,且仍應依據「信用
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辦理。
二、請貴會就各發卡機構現行已提供之各項優惠是否應一併規範揭露優惠
期限,及對於現有持卡人部分該如何處理乙節,研議相關措施,並於
96 年 5 月 25 日前函報本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二~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