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會函復有關以信用卡申購定期定額基金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是否妥
適及如何避免扭曲信用卡本質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復貴會 94 年 2 月 18 日全信字第 0281 號函。
二、鑒於定期定額基金性質雖非屬高財務槓桿之投資,惟仍為應自負盈虧
之商品,倘以信用卡申購投資而動用循環信用功能,將以較一般消費
性貸款為高的循環利率計息。為避免持卡人擴增其信用,及維護已與
發卡機構簽訂契約從事該項理財行為之投資者權益,茲同意得以信用
卡申購定期定額基金,惟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以避免扭曲
信用卡之本質;另有關發卡機構電腦系統未能將持卡人所申購之定期
定額基金款於當期入帳並繳清者,請於 94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電
腦系統更新。前揭規定不溯及已辦理信用卡申購定期定額基金之舊契
約。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第一至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