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95 年 4 月 1 日起暫停辦理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貸款之委外行
銷及對保作業
一、為利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暨保障消費者權益,自 95 年 4 月 1 日起
暫停委外辦理「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1 項第 2 款、第 13 款及第 16 款有關信用卡、消費性貸款 (含現
金卡) 之委外行銷及對保作業。
二、惟金融機構得委託其持股百分之百之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消費性貸
款 (含現金卡) 之行銷作業,該行銷公司須具備完善之內部控制制度
及作業程序,並事先經該金融機構審核完竣,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辦
理。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公司)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
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第一組至第六組)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1.11 金管銀(五)字第
0955000377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8 期 98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