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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4: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打擊金融犯罪、建構安全穩健金融交易體系、保障社會大眾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確實依說明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41000316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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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打擊金融犯罪、建構安全穩健金融交易體系、保障社會大眾權益,請轉
          知所屬會員機構確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查照轉知) 。
說    明:一、依據本會邀集金融業者及警調單位研商「研何降低現金卡、信用卡、
              金融卡等金融工具所衍生之社會問題」會議結論辦理。
          二、重申各金融機構受理開戶,除客戶要求外,不得提供金融卡非約定帳
              戶轉帳之功能 (應於開戶約定書中以粗體字敘明) ,並對於舊客戶要
              求取消金融卡非約定轉帳戶轉帳功能者,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
          三、重申各金融機構受理開戶 (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 應確實實施雙重
              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該身分證明文件。二種證明文件均需憑正本
              文件確認客戶身分,不得僅憑影印確認。
          四、為避免民眾因提供帳戶涉及幫助詐欺或洗錢之犯行,各金融機構行員
              應提高警覺性,並向客戶宣導如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除涉嫌違
              反刑法幫助常業詐欺罪外,亦涉嫌觸犯幫助洗錢罪,得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並請於營業廳或櫃檯前張貼或設立相關告示警語。
          五、為防制經濟犯罪,落實洗錢防制規定,請各金融機構對中高階人員亦
              應加強辦理洗錢防制相關訓練。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