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信用合作社法第 37 條準用銀行法第 49 條規定之信用合作社財務報
表公告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請督導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附件二會計報告之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社員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格式公告旨揭財
務報表,並應於信用合作社網站揭露。
二、上揭統一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格式如有修正,應依最新發布之格式辦理
旨揭公告事宜。
三、財政部 91 年 1 月 21 日台財融(三)字第 0913000005 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
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
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財政部 91.01.21 台財融(三)字第 0913000005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
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18 金管銀合字第 1033000
3740 號函自 104.01.01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