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繳付業務服務費。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銀(五)字
第○九五○○四一八六六○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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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11.28 金管銀(五)字第 095004186
60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