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信託業得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之規定參與有價證券出借
業務,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信託業辦理員工持股信託之有價證券及客戶交付信託之有價證券其信
託契約屬於「委託人未保留運用決定權」者,得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
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5 條規定參與有價證券出借業務。
二、信託業辦理前項出借業務,其信託契約應約定「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
出借有價證券」。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復 93 年 7 月 12 日中信銀代理字第
93000320909 號函暨 93 年 11 月 25 日中信銀法託字第 93810320007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