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除其投資標的為境
外基金另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信託業所提供相關國外有價證券之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
櫃檯放置。
(二)不得主動洽詢媒體公開宣導或刊登特定國外有價證券之相關內容,
或舉辦說明會、發布新聞稿。
(三)不得主動推介特定國外有價證券或主動提供、寄發其說明書予客戶
或一般大眾。但該國外有價證券之經理(或發行)機構未說明該國
外有價證券有銷售對象之限制,且該國外有價證券到期本金之保本
比率達百分之百者,得對現有之特定金錢信託客戶為之。
(四)不得於國內有公開募集行為。
(五)信託業應執行下列事項,避免違反忠實義務:
1.如特定國外有價證券之經理(或發行)機構說明該國外有價證券
有銷售對象之限制者,信託業不得接受一般客戶委託投資。
2.國外有價證券之名稱應適當表達其特性及風險,不得使用可能誤
導客戶之名稱。
二、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涉
及財富管理業務或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者,除依前點
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會所定相關規定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所定相關自律規範辦理。
三、本會 94 年 10 月 25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687 號令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
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10.25 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68
7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2.04 金管銀票字第 099
40000084 號令自即日起生效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4
期 32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