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
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1 款規定,訂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
信託受益證券評估報告」(附件一)暨「受託機構總結意見書」(附
件二)。
二、受託機構向本會申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應將「受託機
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評估報告」暨「受託機構總結意見書
」併附於申請書,並應於核准後,將「受託機構總結意見書」置於公
開說明書首頁,以供投資人參閱。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4.01 金管銀票字第 099
40001644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60 期 811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