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申請書及申
報書」之附表一與附表二,及「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
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與附表
四。附修正「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申請
書及申報書」之附表一與附表二,及「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
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與附表四。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請轉知會員機構) 、美商雷曼兄弟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 (兼復貴公司 94 年 7 月 26 日雷曼證字第 94010 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以上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08 金管銀 (四) 字第 093400083
5 號令修正)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3.09 金管銀票字第 1
0000232240 號令,「受託機構發行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
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書及申報書」之附表一至附表四自
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