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以六十四年七月四日銀行法修訂前取得、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 受抵償日產債務之非自用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且不挹注資金及提供融資 者,參與都市更新所取得之不動產得繼續持有,非屬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所 稱之不動產投資,惟仍應積極處理。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01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 2981 號令自 103.07.01 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22 期 24020 頁)
商業銀行以六十四年七月四日銀行法修訂前取得、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 受抵償日產債務之非自用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且不挹注資金及提供融資 者,參與都市更新所取得之不動產得繼續持有,非屬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所 稱之不動產投資,惟仍應積極處理。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01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 2981 號令自 103.07.01 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22 期 2402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