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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Print Time:113.04.20 14:16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公發布日(Date) 111.03.31
法規內文(Content) 二、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一)    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    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公平表達,並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
(三)    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必要時得附註英文;涉及專有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
(四)    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俾便消費者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接收完整訊息。
(五)    銷售文件中有關警語、成就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給付之條件,其字體大小應至少與其他部分相同,並以鮮明字體(如粗體、斜體、劃線、黑體、對比色或其他顯著方式)印刷。
(六)    銷售文件不得載明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關文字。
(七)    對六十五歲以上或為身心障礙者之客戶,應提供有利其閱讀銷售文件之友善措施。

保險業應於銷售文件中以鮮明字體顯著標示下列內容,俾利保戶充分瞭解:
(一)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二)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十六之一、建議書揭露各保險年度保單帳戶價值之試算,應以表列方式清楚明列投保當年度收取之費用及實際用於投資之保費金額,並明列在不同投資報酬率假設下,未來各保險年度每年將收取之費用、期末保單帳戶價值、身故保險金及解約金。前揭應揭露之費用,至少應包括前置費用、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
前項投資報酬率假設,應依第八點第三款所定投資報酬率舉例原則辦理。
保險業就保戶申請投保本商品後經加費承保者,應按加費後之費率重新出具建議書,請保戶詳閱瞭解後簽名確認,並對保戶充分說明對其權益之相關影響。
 
Data Source: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