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Support JavaScript
Main Content Area
:::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Date) 112.07.04
法規內文(Content) 六、客戶身分認證原則,保險業應確認客戶身分,以確保係客戶本人進行投保作業,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客戶進入視訊前之身分確認,保險業應透過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會員帳號密碼登入搭配一次性密碼、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Fido)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為之。但客戶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以前述方式之一確認身分。
(二)保險業應請客戶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除應比對客戶本人樣貌與證件照片之一致性外,並應建立身分證明文件偵錯防偽,或向發證機關查詢確認其真偽之機制。但無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者,應出示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
(三)保險業對遠距投保客戶得兼採行生物辨識(如人臉生物特徵)輔助身分確認措施,以強化對保險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之身分確認。

十五、保險業得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合作辦理本業務,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應遵循該合作之保險業所定之辦理本業務作業規範辦理,其簽署人亦應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有關文件簽署。
保險業對於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招攬之案件,就未及簽署之文件,應予以區隔存放,並要求簽署人於系統中進行遠距簽署。
保險業應於合約中要求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確保其業務員及簽署人遵循本注意事項,並負管理責任。
保險業以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視訊錄製影音軟體辦理本業務者,應要求該銀行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五點至第九點規定之文件及影音資料,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傳輸予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