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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Date) 110.06.03
法規內文(Content) 八、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品適合度政策外,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銷售該等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特別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登錄後,各人身保險業每年應為其舉辦至少一小時之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在         職教育訓練課程,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訓練者,應暫停授權其次一年度招攬該等保險商品。各人身保險業如開放保險代理人或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從事本業務之招攬者,亦應自行參照         前開原則研訂相關規範,並要求保險代理人或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落實執行。
 (二)銷售該等保險商品時,應於招攬時揭露及說明下列事項,並由要保人及業務員於要保書及匯率風險說明書共同具簽確認:
      1、應於要保書及商品簡介明顯處揭露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商品所涉匯率風險及商品幣別所屬國家之政治、經濟變動風險等。
      2、應提供匯率風險說明書,且應採該保險商品收付幣別最近十年內之最高、平均及最低等三種匯率情境,以視覺化方式就死亡保險給付、簽訂保險契約時收取之保險費,分別於三種匯率
          情境下折合新臺幣計算之金額,以及其匯兌損益之差額舉例說明。
 (三)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要保人揭露該等保險商品當年度解約金、死亡保險金額及生存保險金額等給付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考價值。其提供方式由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之。
 (四)應瞭解要保人之需求與承受匯率風險能力,銷售該等保險商品前並應建立商品適合度政策。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匯率風險說明書,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擬訂範本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