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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Date) 108.01.04
法規內文(Content)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1.04. 金管證投字第1070120331號令
日  期:108.01.04

要  旨:
放寬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限制

本  文:
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在國內募集及
    銷售之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及銀
    行間債券市場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經本會核准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或進行交
        易者。
  (二)境外基金機構依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向本會申請並經認可者,
        得適用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所列放寬前揭投資總金額上限至百
        分之四十之優惠措施。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金管證投字第一
    0六00一二九七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
      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