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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有關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5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1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Date) 107.02.09
法規內文(Content)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2.09. 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號令
日  期:106.11.20

要  旨:
有關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5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
之1規定之令

本  文:
一、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外國發
    行人向本會申請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應符合經本
    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係指其信用評等應符合
    附表一所列標準。
二、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三款所稱發行人發行認
    購(售)權證,其連結標的範圍以經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為
    限,係指附表二所列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範圍。
三、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核准登錄
    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非股票期
    貨之期貨契約,得為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
四、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款所稱發行人發行
    海外認購(售)權證之證券交易市場,其交易當地之國家主權評等,
    應符合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係指其國家
    主權評等應符合附表三所列標準。
五、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
    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金管證券字第
    一0五00二五00九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