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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核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得排除適用簽署作業之業務範圍
公發布日(Date) 106.12.29
法規內文(Content) 一、茲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紀人或代理人之簽署作業,已建立確實瞭解要保人需求及商品或服務適合度之內部作業程序,得排除適用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微型保險。
(二)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旅行平安保險。
(三)一年期傷害保險續保業務(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變之續保件)。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含同保額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五)住宅火災保險續保業務(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變之續保件)。
(六)行動裝置保險。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金管保綜字第一○六○二五六一九九七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