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Support JavaScript
Main Content Area
:::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Date) 107.01.11
法規內文(Content)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1.11. 金管證券字第1070300104號令
日  期:107.01.11
 
要  旨:
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得全權委託期貨經理事業從事有價證券交易
 
本  文:
一、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投資證券
    ,得以委任方式委託經本會核准辦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託業、期貨經理事業及證券經紀
    商為之。
二、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點投資證券,應遵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
    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
    辦法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第一點欲經營華僑及外國人以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計價證券之業者
    ,應先經中央銀行許可。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金管證八字第0
    九六00二七六一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
      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