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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Date) 106.06.27
法規內文(Content)  第三十四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及前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代理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批改申請書。
三、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人身保險代理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代理人如經授權代收保費或辦理核保、理賠或其他保險業務時,應在執行業務有關各項文件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