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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公發布日(Date) 105.12.14
法規內文(Content) 九、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投資風險警語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封裡以顯著方式及鮮明字體刊印下列文字:
1.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2.連結具投資收益保證之投資標的者,另應刊印「○○○○(投資標的名稱)須持有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該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提供之保證,要保人如有中途轉出、贖回或提前解約,均不在其保證範圍,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3.連結不具投資收益保證之投資標的者,另應刊印「○○○○(投資標的名稱)無保證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4.如投資標的包括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得辦理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另刊印「本商品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得為匯率避險目的從事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該避險交易並不保證完全無匯率風險。因避險工具之性質、避險比例高低、市場匯率走勢或其他因素,仍有因匯率變動產生損失或減少原可得投資報酬之可能性。」。
5.本保險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二)應將下列重要特性事項於第一頁載明:
  1.本項重要特性陳述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需要。
  2.採約定定期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這是一項長期投保計畫,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2)只有在您確定可進行長期投保,您才適合選擇本計畫。
(3)您必須先謹慎考慮未來其他一切費用負擔後,再決定您可以繳付之保險費額度。
3.採彈性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2)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4.採躉繳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2)除解約金不可能小於已繳保險費者外,均應記載:「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費」。
 
十一、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投資標的揭露,應載明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項投資標的基本資料、配置比例、投資目標及其投資風險,其項目如下:
(一)如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遵照證券主管機關或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對於基金揭露事項之規範,並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基金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基金種類(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貨幣型、保本型或組合型)及其投資目標。
3.基金型態(開放式或封閉式)。
4.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海外」及其地理分布。
5.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及目前資產規模。
6.基金經理人簡介。
7.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及其他投資風險等)。
8.基金最近三年、二年及一年(或成立至今)之投資績效與風險係數,無風險係數者,應列示風險等級。
9.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信託業之名稱。
10.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另應參照「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所交付投資人須知之應載明事項,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內容,妥為揭露。
11.其他說明事項。
(二)如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ExchangeTraded Funds, ETFs)者,除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揭露其追蹤標的指數及掛牌交易所名稱。
(三)如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Structured Products)者,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但如投資標的屬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得僅揭露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範圍,而其餘事項以保險公司交付要保人之發行機構中文產品說明書替代之:
1.擬投資之結構型商品名稱、評等,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發行機構 (Issuer)、保證機構(Guarantor)名稱及其信用評等;上述發行或保證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3.發行量(Issue Volume)。
4.連動標的資產(Underlying Asset,例如:指數或個股名稱等),及其相對權重。
5.發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6.觀察日(Observation Dates)。
7.計價幣別(Currency)。
8.滿期贖回公式(Cash Settlement Amount)(含最低保證報酬率(Minimum Redemption Amount)及參與率(Participation Factor)。
9.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10.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其中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能損失)除應以顯著文字及數字說明外,並應記載:「結構型商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您可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11.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2.其他說明事項。
(四)如投資標的為金融債券或公司債者,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名稱、評等,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發行機構名稱及其信用評等;發行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3.發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4.債券面額(Face Value)。
5.票面利率(Coupon Rate)。
6.計價幣別(Currency)。
7.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8.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9.發行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0.其他說明事項。
(五)如投資標的為公債、庫券、儲蓄券或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者,參照金融債券應揭露項目辦理。
(六)如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者,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信託契約存續期間。
3.基金型態(封閉型或開放型)。
4.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5.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6.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專業估價機構等參與者之名稱、地址、信用評等及其義務與責任之說明。
7.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8.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處分方法。
9.收益分配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10.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11.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13.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其他說明事項。
(七)如投資標的為資產基礎證券者,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3.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4.創始機構之名稱、地址。
5.受託機構及其他參與服務機構之名稱、地址、信用評等及其義務與責任之說明。
6.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7.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信託時期。
8.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處分方法。
9.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10.為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11.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13.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其他說明事項。
(八)如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者,參照資產基礎證券應揭露項目辦理。
(九)如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其投資標的揭露之項目,準用第一款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1.投資帳戶投資經理人之學歷、經歷及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處分情形。
2.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之事業名稱及收取之委託報酬或費用。
3.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最近一年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訴訟事件之說明。
4.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需說明收益分配之內容,例如:收益分配來源、分配計畫及調整機制,並載明調整機制變更時之通知方式及收益分配給付方式。
5.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應依收益分配之內容於範例中說明收益分配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6.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應依不同收益分配之內容及收益分配給付方式,提醒收益分配後投資標的價值可能會受影響,甚至可能相對降低。
7.如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辦理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者,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擬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擬被避險項目之幣別、避險比率及避險策略。
(2)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其信用評等。交易對手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周知。
(3)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法律風險等),並應提醒因避險工具之性質、避險比例高低、市場匯率走勢或其他因素,仍有因匯率變動產生損失或減少原可得投資報酬之可能性。
(4)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為匯率避險目的從事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違反法令規定,致投資人遭受損失之處理方式。
(5)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發生無法履行清償債務責任之處理方式。
(6)該標的名稱後方應加註「本帳戶得進行○○幣匯率避險」文字。
 
十八、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每季應揭露事項:
1.投資組合現況。
2.期初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3.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價值)。
4.期末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5.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6.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死亡費用、附約保費)。
7.期末之死亡保險金額、淨現金解約價值。
8.期末之保單借款本息。
9.從事匯率避險者,應另揭露匯率避險比率及避險損益對單位價值之影響。
(二)每年應揭露事項:除應按前項所列項目揭露年度彙總資料外,應附帶報告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報告日之投資明細、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經理人異動之詳情。
(三)揭露方式: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或要保人所指定之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辦理。但每年應揭露事項中之附帶報告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報告日之投資明細、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經理人異動之詳情等項,得採於公司網站揭露及書面備索方式辦理。
 
十九、要保書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應顯著載明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之相關警語及投資風險警語。
(二)應載明本遵循事項第九點有關避險風險警語揭露規定之文字。
(三)應加列詢問事項:「保險業招攬人員是否出示合格銷售資格證件,並提供保單條款、說明書供本人參閱」。
(四)保險公司須告知保戶之重要事項(例如:保單價值之計算、投資風險、保單借款之條件、契約各項費用等)應依商品特性以表列方式敘明,表末請要保人於「本人已瞭解本保險商品之重要事項」及「本人已同意投保」選項勾選,並請要保人親自簽名,簽名應與要保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