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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22條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Date) 105.01.12
法規內文(Content)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1.12. 金管證券字第1040050964號令

日  期:105.01.12

要  旨:
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定外幣
計價國際債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及私募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及保管機構應依同辦法第22條規
定,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外幣計價商品,逐日詳予登載,並按月向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外幣計價資產庫存明細表,自10
5年4月1日生效

本  文:
一、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外
    幣計價國際債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及私募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前點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應遵守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三、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參與應募、受讓或轉讓第一點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辦法第五十二條及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金管證投字第0九
    九00四二八三一號令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第一點外幣計價商品,逐日詳予登載,並按月向
    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外幣計價資產庫存明細表。
五、本令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八月四日金管證八字
    第0九五0一三一0二一號令、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金管證八字第0
    九五000三八七七號令及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金管證八字第0九
    五0一五四0九三號令,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
      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