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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4條第3項、第4項及第10條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Date) 104.12.28
法規內文(Content)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2.28. 金管證券字第10400407581號令

日  期:104.12.28

要  旨:
指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4條第4項準用第10條所稱本會指定之
申報機構及資訊傳輸系統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該中心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自105年1月1日生效

本  文:
一、茲指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條所稱本會指
    定之申報機構及資訊傳輸系統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及該中心「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
二、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受
    託或銷售機構每一營業日應編具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一。
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受
    託或銷售機構每月終了後十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二。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
      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