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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有關「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得向證券商申請辦理匯撥作業」之令
公發布日(Date) 104.10.30
法規內文(Content)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0.30. 金管證券字第1040038321號令

日  期:104.10.30

要  旨:
放寬具雙重國籍之自然人在外國國籍自然人帳戶之股票得匯撥至其本國國
籍自然人帳戶

本  文:
一、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放棄一國籍而成為單一國籍身分後
    ,其原持有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及興櫃公司股票,得向證券商申請
    辦理匯撥作業;惟如涉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
    辦理者,仍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
二、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切結同意註銷原外國國籍自然人帳
    戶後,其原持有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及興櫃公司股票,得向證券商
    申請辦理匯撥至本國國籍自然人帳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金管證券字第
    0九九00六六五二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
      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