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新臺幣,以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特制定 本條例。 第 2 條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 之。 第 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