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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茲重申信用卡發卡機構之行銷人員不得於「街頭」(含騎樓)進行行銷,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Date) 100.02.15
法規內文(Content)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業規定,發卡機 構應禁止行銷人員於「街頭」(含騎樓)行銷。前述「街頭」包含具有開 放空間屬性者,諸如地下街通道、地下道、加油站及車站之通道等。爰發 卡機構於辦理行銷時,應切實督導行銷人員遵守前開規範,並制定相關管 理機制,以有效防杜違規案件之發生。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