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Support JavaScript
Main Content Area
:::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有關信用卡收單機構共用信用卡刷卡設備乙案,請轉知各信用卡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Date) 100.02.15
法規內文(Content) 一、復貴會 100 年 1 月 28 日全信字第 1001000086A 號函。 二、為強化特約商店及持卡人資訊安全保護,收單機構應於符合下列規定 後,始得與其他收單機構共用刷卡設備: (一)參與併機之各信用卡收單機構,應取得本會核准其得辦理信用卡收 單業務之許可,且有自行辦理簽訂特約商店及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 用卡消費帳款之事實。 (二)收單機構應先與商店簽訂特約商店契約後,始得於該店使用其他收 單機構已安裝之刷卡設備。 (三)另共用刷卡設備之各關係人: 1.應於契約載明各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2.應確保所簽訂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帳單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 理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3.另應依前開管理辦法第 53 條規定辦理,並建立共用設備之資訊 安全控管機制,以確保交易資訊(包含但不限於信用卡卡號、交 易內容、交易授權及清算等資訊)之隱密性、安全性,及資料傳 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三、收單機構現行之作法與前開規定不符者,應於 100 年 4 月 30 日 前完成調整。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