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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財產保險單參考格式及條文
公發布日(Date) 089.08.20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一 章  承保範圍
第 1 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及其他各種附加之條款、要保書、批單、批註及與
本保險單有關之要保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本保險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2 條
承保範圍
【一般性保單】
本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所承保之保險事故】,致被保險人
受有損失時,本公司就該【損失】負損害補償責任。
【綜合性保單】
*先於第二條作標題概要式敘述,再於其他各章為詳細規範,同時需將附
加險並予規定。
*所列條款具有共同性者,將第一章承保範圍改編列為第一章 (節) 「共
同條款」,其餘各章節再依據各險之特殊性編排條款。
範例: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
訂之:
一  個人責任保險
二  旅行不便保險
    -行李延誤及遺失
    -額外費用
    -特別補償費用
三  ………………
四  ………………
五  ………………

第 3 條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第 4 條
名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第 二 章  一般事項
第 5 條
保險費之交付
保險費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交付,本公司應給與收據。除經本公司同意
延緩交付者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
險金之責。

第 6 條
告知義務
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
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
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第 7 條
契約終止
要保人終止契約者,除終止日另有約定外,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翌日
起契約正式終止,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算。
本公司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日十五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並應於終止日
前,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 8 條
契約變更或移轉
本保險契約之內容,倘有變更之需要,或有關保險契約權益之轉讓,應事
先經本公司同意並簽批,始生效力。

   第 三 章  理賠事項
第 9 條
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於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事項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於知悉後五日內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或經本公司所指定之國內
    外代理人。
二  立即採取合理之必要措施以減少損失。
三  於知悉有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
    、傳票或訴狀等影本立即送交本公司。
四  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其他證明
    文件,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期間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
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 10 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應於【特定期間】提出,並檢具下列文件或證明:
一  理賠申請書 (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  損失清單及費用支出單據。
三  意外事故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文件齊全後,十五天內賠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
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得不
負擔利息。

第 11 條
自負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對於每一次損失,須先
負擔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

第 12 條
代位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者,本公司得於履行理賠責任後,於理賠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
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進行對第三人之請求,但其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被保險人不得免除或減輕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利或為任何不利本公司行使該
項權利之行為,否則理賠金額雖已給付,本公司仍得於受妨害而未能請求
之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第 13 條
其他保險
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應負賠償責任時,如同一賠償責任另訂有其
他保險契約,本公司對該項賠償責任僅負比例分攤之責。

第 14 條
請求權消滅時效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
    知情之日起算。
二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第 15 條
調解或仲裁
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對於理賠發生爭議時,被保險人經申訴未獲解決者,得
提交調解或仲裁,其程序及費用等,依相關法令或仲裁法規定辦理。

   第 四 章  其他事項
第 16 條
法令適用
本保險契約未約定之其他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辦理。

第 17 條
管轄法院
因本保險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在為中華民國境外者,則以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加保險 (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投保【主保險單】附加          保險 (
以下簡稱本附加險)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因所承保之保
險事故】,致被保險人本人【發生約定之意外】,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
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被保險人』除包括載明於要保書上之被保險人外,並含事先經
被保險人同意,且載明於保險單附表之人。
第二條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  ………………
二  ………………
第三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險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
二  ………………
第四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應於【特定期間】提出,並檢具下列文件或證明:
一  理賠申請書 (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  ………………
第五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險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單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險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單條款之規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