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04.29. 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0024號令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15.04.29 |
| 法規內文(Content): |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04.29. 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0024號令
要 旨: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0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
務報告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除格式1之1至格式2及格式4自
117會計年度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出 處:行政院公報
本 文:
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之
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
二、期貨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期貨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除格式一之一至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生效外,自
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券字第一
一四0三八五六0九八號令,除格式一之一至格式二、格式四、格式
十一之四至格式十一之六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廢止外,自即日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12.26.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56098號令除
格式一之一至格式二、格式四、格式十一之四至格式十一之六自一百十七
會計年度廢止外,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