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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04.30. 金管證券字第11503814354號令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15.04.30 |
| 法規內文(Content): |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04.30. 金管證券字第11503814354號令
要 旨: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8條規定,訂定證券商財
務報告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除格式1至格式2之1、格式4及
格式8之5自117會計年度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出 處:行政院公報
本 文:
一、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證券商財務報告
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
二、證券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證券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除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格式四及格式八之五自一百十七會計年
度生效外,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金
管證券字第一一四0三八五六0九七號令,除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
格式四、格式八之五及格式八之六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廢止外,自即
日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12.26.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56097號令除
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格式四、格式八之五及格式八之六自一百十七會計
年度廢止外,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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