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核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得排除適用簽署作業之業務範圍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09.04.22 |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茲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
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紀人或代理人之簽署作業,已建
立確實瞭解要保人需求及商品或服務適合度之內部作業程序,得排除適用
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微型保險。
(二)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旅行平安保險及旅遊綜合保險。
(三)一年期傷害保險續保業務(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
不變之續保件)。
(五)住宅火災保險續保業務(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
變之續保件)。
(六)行動裝置保險。
(七)旅遊不便險。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保綜字第一○六○○
一一七六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