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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核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得排除適用簽署作業之業務範圍
公發布日(Date) 109.04.22
法規內文(Content) 一、茲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
       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紀人或代理人之簽署作業,已建
       立確實瞭解要保人需求及商品或服務適合度之內部作業程序,得排除適用
       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微型保險。
  (二)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旅行平安保險及旅遊綜合保險。
  (三)一年期傷害保險續保業務(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
     不變之續保件)。
  (五)住宅火災保險續保業務(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
     變之續保件)。
  (六)行動裝置保險。
  (七)旅遊不便險。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保綜字第一○六○○
  一一七六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