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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04.02. 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001號令
公發布日(Date) 115.04.02
法規內文(Content) 要  旨: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自115會計
          年度生效
出  處:行政院公報

本  文:
一、股票尚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於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事項,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及申報;財務
    報告相關附件之申報,亦同。
二、前點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期貨商管理系統媒體申報作業」網
    站(https://report.taifex.com.tw/)。
三、本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二0三八二六四八三號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廢
    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6.17. 金管證期字第11203826483號令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