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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04.02. 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001號令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15.04.02 |
| 法規內文(Content): |
要 旨: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自115會計
年度生效
出 處:行政院公報
本 文:
一、股票尚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於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事項,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及申報;財務
報告相關附件之申報,亦同。
二、前點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期貨商管理系統媒體申報作業」網
站(https://report.taifex.com.tw/)。
三、本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二0三八二六四八三號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廢
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6.17. 金管證期字第11203826483號令廢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