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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公發布日(Date) 114.12.31
法規內文(Content) 第三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且扣除本次投資金額後之資本等級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
三、最近三年未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四、最近一年風險管理執行情形無缺失紀錄,或其缺失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其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或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第五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或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預定代表人姓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保險機構設立之代表人辦事處,其預定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所列各款情事。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或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可行性分析。
五、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在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
六、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七、未來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及階段分析。
八、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九、預定負責人之資格證明。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保險機構設立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保險業預定負責人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之資格條件,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預定負責人應分別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有關資格條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