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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8.29.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3984號令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14.08.29 |
| 法規內文(Content): |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8.29.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3984號令
日 期:114.08.29
要 旨: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之2第1項所稱「一定條件」
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出 處:行政院公報
本 文:
一、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稱「一定條件」,指境外
基金機構、所委任之總代理人及其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符合
下列條件:
(一)境外基金機構依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向本會申請經認可並適
用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之優惠措施,或向本會申請經
認可已在臺設立全球或區域性之基金服務機構。
(二)境外基金註冊地與我國簽訂證券監理合作備忘錄或為國際證券
管理機構組織(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
ties Commissions)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簽署會員地。
(三)總代理人最近六個月未接獲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依「總代理人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申請(報)
案或相關法規遵循事項之缺失處理辦法」通知處記缺點累計達
十五點以上。但接獲通知處記缺點累計達十五點以上且已改善
者,不在此限。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金管證投字
第一一三0三八四一六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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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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