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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14.08.12 |
| 法規內文(Content): |
四、(刪除)
六、客戶身分認證原則,保險業應確認客戶身分,以確保係客戶本人進行投保作業,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客戶進入視訊前之身分確認,保險業應透過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會員帳號密碼登入搭配一次性密碼、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ast-ID)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為之。但客戶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以前述方式之一確認身分。
(二)保險業應請客戶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客戶為無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者,應出示健保卡或護照;其健保卡未附有照片者,應另檢附戶口名簿等身分證明文件,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三)保險業對遠距投保客戶得兼採行生物辨識(如人臉生物特徵)輔助身分確認措施,以強化對保險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之身分確認。
保險業應就前項第二款證件照片比對與本人樣貌之一致性,並建立身分證明文件偵錯防偽,或向發證機關查詢確認其真偽之機制。如未能向發證機關查詢確認其真偽之身分證明文件,應由法定代理人聲明其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無偽造之意思表示。
七、客戶同意遠距投保之意思表示,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客戶應以電子簽名或電子簽章於保險業建置或使用之行動服務平台、網頁或電子檔完成簽署,並聲明同意。
(二)兼採行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生物辨識輔助身分確認措施者,得於依前款完成第一次簽名後,並經客戶確認同意,以生物辨識方式於後續須簽名處逐次帶入第一次簽名樣式,以行使同意之意思表示。
要保書等保險契約文件中須由要保人、被保險人親自簽署表示同意之處,包括要保書告知事項欄,須由其親自於投保流程中逐一檢視確認並依前項規定辦理,不得以概括同意方式辦理,並應以視訊錄製影音方式留存客戶已完整審視並同意保單內容之影音紀錄。
前項視訊錄製影音,畫質須完整清晰,解析度應高於800×600像素(pixel),且記錄日期、時間,如無法錄下客戶手部簽署動作影像,應錄下由客戶聲明各項要保文件均為親自簽署之影音紀錄。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保險業兼採行生物辨識輔助身分確認措施者,其錯誤率不得高於萬分之一。
九、保險業應要求所屬業務員就前四點之資料確認其完整性,確認後之資料應由核保人員或指定非招攬單位之行政人員或主管進行影音檢視及覆核,確認客戶辦理投保之真意。
前項影音檢視,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錄有身分資料(正面臉部影像、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像。
(二)錄有客戶同意錄音及錄影之影音。
(三)錄有客戶逐一親自簽名或以生物辨識方式行使同意意思表示之影音。
(四)如客戶為無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者且出示健保卡或護照,須錄有由法定代理人聲明其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無偽造意思表示之影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