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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金融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及認定原則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14.12.29 |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主 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金融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及認定原則」
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4 條第 2 款。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重要計畫,爰就本原則第五點條件所列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範圍增列「資產管理」,並就該點之認定原則增列「資產管理(含聯合家族辦公室)」,以臻明確。
二、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金融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及認定原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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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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