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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Date) 114.07.30
法規內文(Content) 第六條之一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取得數位或虛擬保險公司營業執照,或具備經營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能力,或營運模式主要係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以提供保險商品或服務者。
二、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資格條件者。
三、最近五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四、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第九條之一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一、符合第六條之一第一款所定資格條件之佐證資料。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所列文件(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其中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六所定應併記載事項。
三、最近五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四、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於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登記費及執照費並檢同下列文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二、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
三、驗資證明文件。
四、已依第七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五、負責人代表權授權書簽證本。
六、經理人、精算人員、核保人員及理賠人員等重要職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七、分公司辦事細則及業務流程。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各類書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
第一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分公司辦事細則,包括下列項目: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營業之原則與政策。
五、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六、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立之分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不准或酌減家數: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保險法令受處分,且情節重大者。
二、經主管機關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善者。
三、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於限期內增資者。
五、增設之分公司其營業計畫書顯欠周延妥適或預定負責人資格未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者。
六、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政策之要求者。
第十七條 外國保險業負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限期撤換:
一、未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者。
二、違反中華民國保險法令者。
三、不遵行前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證不適任者。
外國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撤換或自行更換負責人時,其新任人選應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