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2.10.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7號令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14.02.10 |
| 法規內文(Content): |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2.10.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7號令
日 期:114.02.10
要 旨: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4條第2項規定,訂定有
關第30條至第33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財務報表查核
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並出具適當之複核意見之相關
規定,自即日生效
出 處:行政院公報
本 文:
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期貨商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編製、
揭露之事項(以下簡稱其他揭露事項),應洽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
師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並出具適當之複核意見。
三、會計師複核期貨商其他揭露事項之目的,在於提供會計師表達複核結
論之基礎,以判斷:
(一)是否已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允當揭露有關資
訊。
(二)其他揭露事項所列之財務資訊,其內容與財務報表一致,無須
作重大修正。
四、會計師複核其他揭露事項,應閱讀有無易引起誤導或不一致之處,如
有,應建議期貨商作適當修正。
五、會計師複核其他揭露事項,應執行下列複核程序:
(一)核對引用之財務資料至相關財務報表及帳冊,如有不一致,應
通知期貨商修正。
(二)核對至有關資料,以確保資訊可靠性。
(三)核算比率或變動百分比,以確保資訊正確性。
六、會計師執行複核程序,須核對至相關財務報表及帳冊者,包括下列各
項:
(一)重大業務事項中之轉投資關係企業及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
(二)最近二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淨損)之構成項目。
(三)最近年度已投資之重大資本支出。
七、會計師執行複核程序,應核算其正確性之事項,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務比率。
(二)增減金額及變動比例。
(三)其他應核算事項。
八、會計師於完成其他揭露事項之複核後,應出具複核報告(參閱附件)
,惟如發現其與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一致或未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允當編製,期貨商拒絕修改時,應於中間段予以敘明,並適當修
改意見段內容。
九、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金管證券字第
一0六000二三0八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
|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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