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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4.02.18 |
法規內文(Content): |
九、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投資風險警語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於封裡以顯著方式及鮮明字體刊印下列文字:
1.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2. 連結投資標的有保本,或為第十一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投資標的並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者,另應刊印「○○○○(投資標的名稱)須持有至定期給付收益之日或到期日時,始可享有該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提供之收益,要保人如有中途轉出、贖回或提前解約,均不在其提供收益之範圍,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3. 連結非屬前目之投資標的者,另應刊印「○○○○(投資標的名稱)無保本、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4. 投資標的包括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得辦理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另刊印「本商品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得為匯率避險目的從事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該避險交易並不保證完全無匯率風險。因避險工具之性質、避險比例高低、市場匯率走勢或其他因素,仍有因匯率變動產生損失或減少原可得投資報酬之可能性。」。
5. 本保險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6. 如屬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另應刊印「本商品僅在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身故(或於投資型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之情形下,始可由身故受益人享有本商品所提供之保證最低身故給付,並非屬保本。」。
7. 投資標的包括依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連結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另應刊印「本商品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下稱本帳戶),得為避險或風險管理目的連結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惟並不保證完全無淨值波動之風險,本帳戶仍會因連結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性質、比重、市場走勢或其他因素等,產生損失或減少原可得投資報酬之可能性。」。
(二) 應將下列重要特性事項於第一頁載明:
1. 本項重要特性陳述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需要。
2. 採約定定期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這是一項長期投保計畫,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2)只有在您確定可進行長期投保,您才適合選擇本計畫。
(3)您必須先謹慎考慮未來其他一切費用負擔後,再決定您可以繳付之保險費額度。
3. 採彈性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2)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4. 採躉繳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2)除解約金不可能小於已繳保險費者外,均應記載:「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