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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12.30. 金管證投字第1130367069號令
公發布日(Date) 113.12.30
法規內文(Content)
令函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12.30. 金管證投字第1130367069號令
日  期:113.12.30

要  旨: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核准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得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自即日
          生效
出  處:行政院公報

本  文: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接受客
    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
二、前點所稱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係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
    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提供信託、財務、會計、
    法律、稅務、慈善、教育服務等之專業人士或業者合作,協助客戶進
    行以家業傳承與財富傳承為目的之顧問業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前項家族辦公室整
    合顧問業務,應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並應符合相關法
    令規定。
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辦理第一點業務:
    (一)董事會議事錄。
    (二)業務計畫書:應載明所提供服務之作業項目及內容。
    (三)從事相關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辦理第一點業務,應與委任人訂定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契約,明定其
    與委任人間因委任所生之各項權利義務內容。
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經核准從事第一點業務,應於每季終了後五個營業日前向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資訊申報。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
 
圖表附件(Attachments)